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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出台,哪些人能申请救助?

      医疗是民生的重要一环,近日,《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从医疗救助上关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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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是民生的重要一环,近日,《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从医疗救助上关爱市民。

      近日,长沙市政府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事后救助程序和再救助程序等,有效防止市民因病返贫致贫。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溯至2022年1月1日,有效期5年。

      非本市户籍情况特殊也可救助

      《细则》明确,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下列对象,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称第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称第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称第三类救助对象)。非本市户籍,但属于本市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纳入本市医疗救助范畴。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入救助


      《细则》明确,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

下      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类救助对象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

      《细则》明确,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15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300元,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属于困难退役军人的,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部分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限额范围。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肺结核、血友病,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类型的,按“待遇就高”原则实施救助。

      再救助程序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细则》明确,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地县域内“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因病情原因需转院的,经规范转诊,在市域内就诊的,可实施“一站式”结算。“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结果于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当月,在救助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公示栏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事后救助对象和适用情形为:第三类救助对象,到市域外就医的第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不能实施“一站式”结算的其他情形。

      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且医疗救助达到年度限额,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细则》强调,在走再救助程序时,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部门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


来源 | 长沙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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